钢结构住宅建筑产业化技术导则

作者:建筑钢结构网    
时间:2010-06-21 09:05:33 [收藏]
【法规名称】 钢结构住宅建筑产业化技术导则 【颁布机构】 建设部 【发 文 号】 建科(2001)254号 【实施时间】 2001-12-19
    关键词:钢结构 住宅 技术
     1 总则 
      1.1 为规范和促进我国钢结构住宅建筑发展,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钢结构住宅产业化发展道路,按照完善建筑体系、提高整体功能的基本要求,总结我国钢结构住宅工程实践经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12层以下(含12层)的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及开发建设。12层以上钢结构住宅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旨在以钢结构住宅建筑发展为契机,促进符合住宅产业政策、住房商品化发展方向且性能价格比合理、功能较为完善的钢结构住宅建筑体系的形成,提高我国住宅建筑产业化水平,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1.4 钢结构住宅建筑涉及建筑、冶金、建材及相关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钢结构住宅建筑体系的发展,将促进我国建筑钢材和其它建筑材料、设备等质量的提高和品种的更新,进一步提高我国住宅产业化水平。 
      1.5 钢结构住宅建筑具有重量轻、抗震性能好、施工周期短、工业化程度高、环保效果好等特点,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1.6 国家鼓励钢结构住宅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在开发建设中,新材料、新工艺及新技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方可采用。 
    1.7 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研究开发、设计制作及施工安装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与标准规范。
     
      2 建筑体系 
      2.1 设计原则 
      钢结构住宅建筑是工业化集成的最终产品,除应满足不同地区居住生活行为需求,在设计、制作、运输、安装、维修和管理等环节还应遵从协调、配合及互动的原则。 
      2.1.1 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充分体现标准化、定型化、多样化及通用化的原则。 
      2.1.2 钢结构住宅建筑及部品、零配件的设计应执行模数协调的原则。 
      2.1.3 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遵从建筑、结构、水、暖、电、气综合设计的原则。 
      2.2 平面布置 
      2.2.1 平面布置必须体现系列化原则,充分适应钢结构构件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通用化应用、多样化组合的特点。 
      2.2.2 柱网布置应满足规则性要求,宜以住宅单元或套型为单位实现模块化,以模块的平接、错接和对称凹(凸)接等多种拼接适应总平面布置的变化。 
      2.2.3 单元或套型模块设计要综合考虑柱、梁、楼板、外墙板、屋面板和隔墙板及设备、管线的优化选型,适应住宅个性化、多样化和可改性的需要。 
      模块采用小柱网时,宜结合楼板和管线设计;模块采用大柱网时,设施管道应集中设计为定型定位的管束,强、弱电线路可沿隔墙的空腔、踢脚、腰线、挂镜线及压顶线布置。 
      2.2.4 厨房、卫生间的位置宜靠近混凝土核心筒或混凝土剪力墙,避开钢结构承重构件,以利钢结构构件的防火、防腐处理。 
      2.2.5 厨房、卫生间应采取整体化设计,厨卫设备应符合模数协调原则。实行工厂预制成品、现场组装并为一次装修到位创造条件。 
      2.3 竖向设计 
      2.3.1 楼板构造的选型应综合考虑并满足受力、隔声和布管、布线等要求,竖向设计应考虑室内净高要求,合理确定层高。 
      2.3.2 宜利用楼板与吊顶之间的空间敷设水平管线,以利管线的维修、管理和更新。 
      2.4 围护结构 
      2.4.1 围护结构应与钢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抗震延性,并应防止“热桥”。 
      2.4.2 墙体宜选用高强、轻质具有良好的隔热、保温、隔声、防水、防火、防裂和耐候等综合性能的板材、复合墙板或块材,还应有配套辅材、连接配件和施工机具等,以方便施工、保证质量。墙体外饰面应选用具有防水、抗裂、耐候和耐粘污的材料。 
      2.4.3 屋面宜选择高强、轻质且具有良好保温、隔热、防水、隔声、防火和防裂等综合性能的屋面。 
      2.5 隔墙 
      2.5.1 隔墙应与钢结构有可靠连接并具有抗震延性。 
      2.5.2 分户墙宜采用安全、防火和隔声的装配式墙体。 
      2.5.3 分室墙宜选用易拆型隔墙部品,该部品应能适应设施管线的布置与安装。 
      
    3 结构体系 
      3.1 结构选型和布置 
      3.1.1 结构体系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施工方便等原则,结合建筑功能、建筑模块及建筑围护等要求合理选用。 
      可参照下列范围选用: 
      3层以下:框架体系,轻钢龙骨(冷弯薄壁型钢)体系; 
      4~6层:框架-支撑体系,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体系; 
      7~12层: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体系,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体系。 
      3.1.2 结构体系的层间位移应遵从相关规范的规定。 
      3.1.3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体系的核心筒宜根据抗震设防裂度分别采取设置小钢柱、钢骨柱或采用型钢混凝土结构,增加延性,提高抗震性能,并方便施工。 
      3.1.4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体系宜避免采用钢框架与单片混凝土剪力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3.1.5 钢框架梁与核心筒宜采用铰接连接。 
      3.1.6 组合结构框架宜避免采用钢筋混凝土梁。 
      3.2 楼盖结构 
      3.2.1 楼盖结构可根据承载力、刚度、抗震设防和建筑功能等要求,选用压型钢板组合楼板、现浇混凝土组合楼板、混凝土叠合板组合楼板和预制混凝土板等。 
      3.2.2 组合楼板应按有关标准采用抗剪连接件与钢梁连接。叠合板及预制板应设预埋件与钢梁焊接,板缝宜按抗震构造埋设钢筋;混凝土叠合板的现浇层不宜小于5cm,界面应有可靠的结合;各种楼板均应与剪力墙或核心筒有可靠的传力连接。 
      3.3 钢材选用 
      3.3.1 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GB700的Q235碳素结构钢或国家标准GB/T1591的Q345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并应选用B级钢。 
      3.3.2 构件截面形式宜选用热轧H型钢、高频焊接H型钢、冷弯型钢(C形钢、Z形钢、方钢管和其它截面形式)和钢管混凝土等。 
      3.4 节点设计 
      3.4.1 节点的形式和构造应遵从标准化和通用化的原则。 
      3.4.2 框架结构梁与柱的连接,宜采用翼缘焊接腹板并用高强螺栓连接,或通过梁的悬臂段在现场进行梁的拼接。 
    3.4.3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构件连接,除应根据《钢结构设计规范》按最不利荷载组合效应进行弹性设计,还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或《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进行极限承载力计算。
     
      4 建筑设备 
      4.1 建筑设备的设计选用应符合我国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各种设备与部件应实现工厂化生产,现场组装。 
      4.2 竖向管道应采取集中布置,设置在专用管道井或管道墙内,或采取工厂预制管束现场安装。 
      4.3 宜预留布线敷设空间以满足设置水平管线的要求。 
      4.4 卫生洁具排水应在本层解决,且应有严格的防水措施。 
      4.5 管线与设备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充分考虑钢结构住宅建筑特点。 
      4.6 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4.7 强、弱电线路综合布置宜与隔墙结构系统相结合。 
      4.8 利用钢结构等电位特性做自然接地体连接。 
    4.9 厨房、卫生间工厂化预制时应考虑排风装置。 
     
      5 钢结构防护 
      5.1 钢结构的防火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喷涂防火涂料或其它有效外包覆防火措施。 
      5.2 采用钢管混凝土构件和耐火耐侯钢应进行钢结构的抗火设计,并满足国家有关消防规范的要求。 
    5.3 防腐设计应根据环境和使用要求做好涂装设计。应综合考虑钢构件的基材种类、表面除锈等级、涂层结构、涂层厚度、涂装工艺、使用状况和预期耐蚀寿命等,提出合理的除锈方法和涂装方法,且除锈等级宜为Sa21/2级,轻钢龙骨(冷弯薄壁型钢)体系的构件应采用热浸镀锌钢板制作。 
     
      6 工厂化生产与施工安装 
      6.1 加工制作 
      6.1.1 钢构件的加工制作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1.2 钢结构用材应严格管理,下料前必须复检。 
      6.1.3 钢结构的现场连接宜采用高强螺栓,设计施工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规定。 
      6.1.4 钢结构的焊接执行《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必要时进行相关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6.2 施工安装 
      6.2.1 施工单位应针对不同钢结构住宅建筑体系,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有序供应物料,明确分包项目的起止点及交工条件。 
    6.2.2 钢结构的施工安装应执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 附则 
      7.1 本《导则》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7.2 本《导则》如与国家发布的技术法规相抵触,按技术法规执行。 
      7.3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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