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人行天桥】四川: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口人行天桥建设工程监理

作者:建筑钢结构网    
时间:2011-08-31 17:18:39 [收藏]

    【钢结构人行天桥】四川: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口人行天桥建设工程监理

    报名时间:2011年08月31日
    截止时间:2011年09月05日15时

    比选公告
    一、本项目经宜宾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宜县发改政策[2011]38号批准建设,比选方案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宜县发改政策[2011]38号。本项目现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只有报名参加了比选,并被随机抽取到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才有资格被比选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宜宾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项目名称: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口人行天桥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地点: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育才路口:
    实施时间:监理服务期为:75日历天: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主桥为异形多跨连续梁(钢结构),跨度布置为:18+31+26.2+22m,主桥总长99.45m,主桥全宽3.5m:
    建设资金:县财政资金: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3)其他要求:


    (1)2008年1月以来至少1个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所有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监理资格证。(2)采用A方式交纳比选保证金的比选申请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到帐和把“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直接递交的方式送至比选人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报名并购买比选文件,比选文件收费为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11年08月31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1年09月05日15时 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宜宾本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分行西区分理处

    账  号:2314011819000013291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4)比选人将根据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选人。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比选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选的,中选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选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2倍的差价履约现金担保。

    (5)报价要求。比选人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实行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比选人对比选申请人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表三。

    (6)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一览表


    最高限价:15.00万元

    六、随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北京时间2011年09月06日10时0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宜宾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府大楼五楼)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随机抽取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活动,从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3个比选申请人参加评比。

    (2)抽取方式。采用A、B、C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对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比选人只在报价最低的9个比选申请人中进行随机抽取;采用D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在所有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宜宾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地  址:宜宾县柏溪镇

    邮  编:

    联 系 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0831-7826811、13990986736

    传  真:0831-2166599

    电子邮件(E-mail):


                          2011年08月31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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