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规

作者:建筑钢结构网    
时间:2011-12-16 14:24:41 [收藏]
本报讯(通讯员 叶兵 董文斌 柯于连)为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关键词:湖北 出台 建筑工程

    本报讯(通讯员 叶兵 董文斌 柯于连)为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共五章,32条。主要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六方的质量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尤其针对当前建设单位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职责不落实,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单位过程控制不严,监理单位日常监管不力,检测数据难以反映工程实体真实质量等突出问题,确立“实体检测”、“监理定期报告”、“重大质量风险源识别、跟踪管理”等相应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办法》要求,监理单位应对重点部位、关键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所监项目质量状况,及时上报施工过程中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事故情况,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出具监理评估报告。
          检测单位应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检测资质、人员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检测过程中,应按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及结论真实、准确,对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及时向监督机构上报,并按规定上传检测信息。
          《办法》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要求、监督工作实施的依据、出具监督报告的内容、监督档案管理的要求和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等。同时,确定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及大型公共建筑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工程作为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
          为提高监管效能,《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技术、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同时,应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制度、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差别化监管制度、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评价等质量监管制度。定期对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有关质量监督管理信息。
          为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提升质量监督执法水平,《办法》规定,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每三年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县(市、区)监督机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6人。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与土建专业监督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监管工作发展的需要,提高人员素质,《办法》要求,县(市、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市、州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以上职称。监督人员应具备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经历等基本条件。同时,将监督人员按业务能力,经考评,划分为一级、二级监督工程师,并根据监督人员的能力等级确定承担的监督任务量,为有效解决各地监督力量不足等问题提供依据。其中一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督面积为30~40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任务为8~10亿元;对二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督面积为10~20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任务为3~5亿元。《办法》强调,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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