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建筑钢结构网    
时间:2012-08-17 15:31:38 [收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的提案,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
    关键词:安徽鸿路 钢结构 股东大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的提案,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2-026).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上午9:30分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5、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有8人,代表股份199,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25%。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9,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章程》。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徐兵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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