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而拒绝所有投标

作者:建筑钢结构网    
时间:2009-12-22 20:25:53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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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建议是否正确?
    <问题> 这一建议是否正确?
    招标投标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在投标结束以后,招标人不能擅自中止招标投标活动,更不能以获得更低的价格为理由废除所有有效投标。这是国际惯例。如世界银行《信贷指南》2 .61条中规定: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而拒绝所有投标,并以同样的招标和合同文件重新招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中止招标的条文,但该法的第5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因投标之外的公司价更低就拒绝所有投标,而进行直接采购是一种违反自己事先承诺的行为,即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行为。招标人因此而中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要负缔约过失责任。在2000年以后相继颁布的招标投标法的许多配套文件中,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都有招标人不得擅自中止招标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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