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的分包

作者:建筑钢结构网    
时间:2009-12-22 20:25:53 [收藏]

    [提问>
    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问题> 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从形式上看,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对合同条款的变更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将部分主体和关键工程分包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因此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违法分包,《招标投标法》第58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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