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精选> 缺少沟通的代价

作者:建筑钢结构网    
时间:2009-12-22 20:25:53 [收藏]
[color=#191970]<招投标案例精选> 缺少沟通的代价
    [提问>
    你认为此事应如何解决?
    <问题> 你认为此事应如何解决?
    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及早沟通,本案例中钢筋问题就可以及早落实,就可以避免损失。本工程合同签订并执行几个月后,双方就如此重大问题不再提及,令人费解。要解决问题,有必要分清双方在此事中的责任。应该说造成本工程被动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缺少沟通,双方都有一定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业主一方。
    首先,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钢筋由业主提供,但在开标之后却发现他无法再提供钢筋,说明业主合同策划做得比较草率,自己把自己推到了不利的被动位置。因为投标截止后,业主已经没有改变招标文件的余地,只能在合同签订之后再变更合同条款,为中标人提高要价提供了一个便利的机会。
    其次,双方就钢材的供应做的许多商讨,都是表面性的,双方并没有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合同。6月11日业主“致信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另报出提供工程量表中所需钢材的价格”的要求,是一种询价,属于订立新合同过程中要约邀请行为;“6月19日,承包商作出了答复,提出了各类钢材的单价及总价格”属于要约行为;业主“6月30日复信表示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要求承包商准备签署一份由业主提供的正式协议”属于承诺,但该承诺为新合同成立附带有条件—“签署一份由业主提供的正式协议”。这实际等于业主表明了其承诺以“正式协议”为准,或者说需要以“正式协议”方式进行确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由于业主最终没有提供正式协议,双方也没有签署一份协议,因此,新合同没有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就修改原合同中关于钢筋问题未达成新的协议,则仍应维持原合同“钢筋由业主提供”的约定。
    如果在6月30日的复信中业主接受了承包商6月19日的报价,并指令由承包人按规定提供钢材,而不提签署一份书面协议的问题,则就可以构成对承包商的一个变更指令,双方关于钢筋问题即达成了新的协议,则原合同“钢筋由业主提供”的约定即告废止,而必须由承包商提供钢材,并获得双方约定的价格补偿。
    因此,此事合理的解决方式应该是业主承担主要责任,按实际价格负担钢筋的费用,同时承担一定的施工现场费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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