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无情,预警制度不可不细

作者:建筑钢结构网    
时间:2009-12-22 21:00:27 [收藏]

    新京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3日首次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该草案规定,地震预报由政府统一发布。其中,全国性的地震中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

    按照草案,地震的预警所遵循的程序是,国家相关机构的预警上报,其他任何个人或者单位的预测意见,也上报到相关的部门,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不能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由国家或当地相关权威机构发布地震预警或者预测很正常,毕竟,地震是破坏力巨大的自然灾害,准确预测很难。但是,地震造成的灾害虽然巨大,不实消息造成的损失也不可轻估。而对这种瞬间就可以造成巨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公众如果从不是很可靠的机构或个人口中得知,从而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其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的伤害都不会小。所以,草案中对发布机构的资格认定与强调可以理解。

    尤其对地震这种自然灾害来说,单位或个人限于财力或网络不够周全,对预测可能具有片面性。但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地震发生于瞬间,其先兆虽然有时长达数天或数年,也可能只有几个小时或者几分钟。全国范围的中长期地震预测或者还有从容校对数字、进行理论探讨的时间,但如果突发情况产生,等到观察者或单位把咨文信函送到相关机构手上时,该机构要研究的或许就不是本次地震,而是本次地震还有余震几何了。

    所以,由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发布地震预警没有问题,但要使这种应急机制有效运转,加快对重大突发灾难的应急措施,最好还是要有其他机制与之相配套。

    预警或者预报最重要的是时间,草案中应该明确规定个人或单位发现异常情况以后的反馈时间,以保证所有消息都能够得到足够重视。而且从地方上报的程序,应该尽量简化,使得任何可能的动态,都能及时传达到有资格作出决定的部门手中。地震无情,或许会有很多假警报,但“小心谨慎一千次也不多,莽撞送死一次都实在太多了”。

    另外,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日久顽生的情况总是常见的,很可能经过多次误报后,相关机构不再重视个人或者单位的预警提醒。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草案相关规定的原因,有些民间的声音不能为大众所知从而造成损失,必须要追究相关机构的责任。如果是因为预测水平问题还好办,要是只因懈怠造成漏报,就要有第三方组织清查此项责任。一个法规的建立,必然是一套整体机制的落实,而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规定。须知地震无情啊。

    □五岳散人(北京 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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