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

作者:建筑钢结构网    
时间:2016-08-30 09:23:38 [收藏]
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
    关键词:城乡建设 纲要 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指导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二五”时期,我国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城镇化持续推进,2015年,设市城市数量达到656个,建制镇20515个,城镇常住人口7.7亿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6.1%。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城乡和区域空间布局日益优化,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
        (一)城镇住房保障取得突破性进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大规模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建立。2011~2015年,全国累计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4013万套、基本建成2860万套,超额完成“十二五”时期开工建设3600万套的任务,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明显缓解。各类棚户区改造进展顺利,“十二五”时期,全国累计开工改造棚户区住房2191万套、基本建成1398万套。一大批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楼”,改善了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十二五”时期,全国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359万套,基本建成1086万套。公共租赁住房不仅使现有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还解决了大量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民的住房问题。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保障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体系逐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基本保持平稳运行,对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适时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分类调控,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责任制,实施差别化住房税收、信贷、土地供应等政策。“十二五”时期,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商品房竣工量和交易量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二手住房市场逐步成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方式,住房租赁市场日益成为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的平稳发展,对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2015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9.6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约1倍,房地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10年的5.7%提高到2015年的6.1%。房地产业链条长,关联度大,带动了建筑、建材、金融、家具、电器等产业的持续发展。
       (三)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略)
       (四)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管理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略)
       (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设理念创新转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提升。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燃气、集中供热、园林绿化、综合交通等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运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十二五”时期,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79131亿元,是“十一五”时期的1.8倍。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1%和92.5%,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85%和80%的目标任务。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3%、燃气普及率95.3%、集中供热面积64.2亿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5.6平方米、轨道交通线路长度3311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2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36.3%,较“十一五”期末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量达到225处。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启动并取得初步成效。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农村危房改造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略)
        (七)建筑业产业规模逐年增长,建造能力大幅提升,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进一步增强。“十二五”时期,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7%左右。我国在高难度、大体量、技术复杂的超高层建筑、高速铁路、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核电核能等领域具备了完全自有知识产权的设计建造能力,新建成了一批难度大、品质高的标志性建筑。对外工程承包规模稳中有升,结构不断优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与制造、信息等行业融合发展势头显现。积极推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行动,推动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健全建筑业相关标准体系,共发布标准2000余项,标准国际化水平逐步提升。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机制初步建立,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基本完善。
        (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加速推进,绿色建材工作稳步实施,行业科技支撑作用显著提升。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5年年底,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基本达到100%,共形成超过1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共有3979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省会以上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始全面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十二五”时期,全国累计新建绿色建筑面积超过10亿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9.9亿平方米,均超额完成了国务院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4450万平方米。稳步推广绿色建材,对建材工业绿色制造、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推广等重点任务作出部署,启动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组织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开发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关键技术,开展城镇区域规划、城市功能提升与空间节约利用等重点领域技术攻关,行业科技能力持续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还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尽合理,城乡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够,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城乡建设缺乏特色;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总量不足、标准不高、运行管理粗放等问题突出;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城市安全隐患多等“城市病”问题加剧;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亟待理顺,城市管理有待改善和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和居住环境治理欠账多;住房保障方式仍需完善;建筑业发展方式粗放,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
        二、总体要求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改革发展的任务艰巨繁重。
        从城镇化进程看,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的协同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发展的空间格局将进一步拓展和优化,城乡经济社会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要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全过程,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助力经济增长,增进人民福祉。
        从城市工作看,城市发展带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们要深刻认识城市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重要作用,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高度,从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高度,扎实做好城市工作。
        全面深入地认识发展环境和条件的深刻变化,既要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又要增强忧患意识、超前谋划,准确把握有利条件,科学应对风险挑战,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坚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大力强化城乡规划工作,塑造城乡风貌特色,推进城市建设优化升级,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环境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转变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方式,强化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建设宜居宜业、特色彰显的现代城市,打造和谐幸福、田园牧歌的美丽乡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略)
        三、主要目标
        为贯彻落实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今后五年的主要发展目标是:
        ──城镇化空间格局不断优化,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实效性、严肃性提高,城市风貌特色彰显。完成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重要的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编制,发挥城市群和都市区在解决城市病、优化城镇化空间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完成特大城市的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城市发展建设“摊大饼”式无序蔓延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城市设计的管理制度、法规体系和工作方式全面建立,城市新城新区风貌特色明显,老旧城区的城市功能、空间环境显著改善,建筑文化品质不断提高,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特色得到有效保护。与空间规划体系相统一的规划委员会制度初步建立,城乡规划的强制性进一步强化,实施监督力度逐步加大。城乡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推进。
        ──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建设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态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加大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节能改造力度,着力弥补薄弱环节。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轨道交通线路长度达到6000公里以上,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85%,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7%。城市人居环境逐步改善,生态空间保护力度加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6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力争将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城市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城市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大幅提高,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略)
        ──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小城镇建设加快发展。(略)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持续实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城镇住房建设稳步推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重点围绕难啃的“硬骨头”集中攻坚。“十三五”时期,全国开工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2000万套,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实物与租赁补贴并举,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住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住房供需基本平衡,供应结构更加合理,空间布局更加优化,居住品质明显提升,住宅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十三五”时期,城镇新建住房面积累计达53亿平方米左右,到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左右。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促进住房消费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到“十三五”期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到15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总额10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提高至90%。
        ──建筑节能标准逐步提升,绿色建筑比例大幅提高,行业科技支撑作用增强。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超过5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超过40%,新建建筑执行标准能效要求比“十二五”期末提高2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北方城镇居住建筑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能耗下降15%以上,城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重稳步提升。部分地区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实现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行业科技对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新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建立20个行业科技创新平台,中央地方协同、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行业科技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行业实力不断增强。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推进,行业人才队伍素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为业务主体的龙头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实力日益增强。以技术、工艺、工种为基础的专业分包企业快速发展。以采用“互联网+”为特征的新型建筑承包服务方式和企业不断产生。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更加科学完善,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规则和格局基本形成。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筑抗灾能力稳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十三五”时期,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5%。
        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水平
       (一)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略)
       (二)科学编制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略)
       (三)推进“多规合一”。 (略)
       (四)高效利用地下空间。(略)
       (五)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略)
       (六)大力治理违法建设。
        坚持疏堵结合、拆改结合、拆控并举,积极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督促各地全面、系统地摸清违法建设底数。加快出台治理违法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治理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推进违法建设分类处置,防止“一刀切”、避免“扩大化”。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治理违法建设的强大氛围。
     
        五、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理
       (略)
        六、加强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改造城市地下管网。
        全面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结合老城区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比例。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定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和安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计价依据。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拼装技术。加强管线入廊管理,明确入廊要求,建立良性的建设运营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气、供热等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和改造,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影响安全的老旧管网,确保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二)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
        提高城市道路网密度,将城市道路面积率、道路网密度标准作为城市规划强制性指标严格实施。加快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加快编制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规划,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发挥其公共交通骨干作用,并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之间、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换乘衔接。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优化停车设施布局。完善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推动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
       (三)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
        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安全保障体系,优先改造老旧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关闭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不断扩大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实施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项目,提升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和应急水平。建设节水型城市,全面推进城市节水综合改造,实施节流工程、开源工程和循环循序利用工程。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机制,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进地理信息系统(GIS)、管网运行调度系统、分区计量管理(DMA)手段等维护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管网运行维护水平,降低漏损率。到2020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四)强化城镇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
        促进燃气高效安全利用,拓展应用领域,提高利用效率。发展和改造城镇燃气设施,力争到2020年,新增城镇燃气管道5万公里,改造完成城镇燃气老旧管道2.5万公里。加强燃气运营安全监管。改善城市供热运营管理,加强供热系统节能,推进供热管网设施节能改造升级和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进采暖地区住宅分户计量,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健全供热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节能管理,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创新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推动产业化进程。
       (五)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
        继续通过现有渠道落实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发挥撬动功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和运营市政基础设施。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项目。鼓励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培育大型专业化市政公用企业,鼓励跨区域经营,逐步提高产业集中度。
        七、努力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八、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九、推动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持续发展
        十、加速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十一、健全符合国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十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以满足城镇新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编制实施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科学编制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明确新形势下城镇住房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提出主要任务、重大工程以及土地、金融、财税、技术等政策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建设和发展,引导舆论和社会预期。完善住房发展规划制度,建立健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三级住房发展规划体系。强化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协调。建立备案、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绩效评价和督察检查机制。
       (三)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
        根据房地产市场分化的实际,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明确房地产业的功能定位,处理好经济属性与民生属性的关系,坚持加强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作用相促进,使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居住需求相适应。建立全国房地产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形成常态化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实施住宅用地分类供应管理,完善和落实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强化地方政府调控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在中央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出台和实施房地产调控措施。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保障承租人依法享受公共服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租赁住房建设,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五)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
        以推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健全物业服务市场机制,完善价格机制,改进税收政策,优化物业服务标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保障机制,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建立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构建居住小区综合治理体系。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简化使用流程,提高使用效率,提升增值收益。转变物业服务发展方式,创新商业模式,提升物业服务智能化、网络化水平,构建兼具生活性与生产性双重特征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
       (六)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要,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通过金融、税收等政策调整,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创新商业模式,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大力发展跨界地产,倡导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存量房转变为旅游、文化、体育、养老、健康等五大幸福产业和“双创”用房。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建设省地节能环保住房。重点培育住宅产业集群,形成规模效应。鼓励采用环保型材料进行绿色装修,推行住宅全装修,实现住宅主体结构与室内装修一体化,住宅部品部件标准化、集成化,逐步建立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
       (七)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模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中介、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设房地产信用管理平台,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强化中介服务明码标价,规范中介行为。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加快研究出台《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完善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交易监管。
        十三、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四、(链接)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一)稳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制定实施我国建筑节能标准提升路线图。推动北方地区在城镇新建居住建筑中实施75%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南方地区以超大及特大城市为切入点,推动实施更高要求的节能强制性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鼓励保障性住房、政府办公建筑及公益性建筑率先执行更高水平节能标准。在不同气候区尽快建设一批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发挥建筑能效提升标杆引领作用。启动超低能耗社区建设试点。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机制。完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调适及评估制度。推动北方地区城市对具有改造价值老旧住宅实施节能改造。推进北方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程,开展城市智慧热网试点。在城市老旧住宅小区开展以节能改造为重点,以助老设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其他改造为补充的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造模式和组织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进一步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逐步扩大监测建筑数量及监测深度,强化统计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构建分类型的能耗限额体系。建立基于能耗数据的重点建筑用能管理制度,支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市场机制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促进城市建筑能源资源消费信息数据平台建设,逐步完善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探索开展基于数据的城市建筑能效比对工作。
       (二)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实施绿色建筑推广目标考核管理机制。建立绿色建筑进展定期报告及考核制度。加大绿色建筑强制推广力度,逐步实现东部地区省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中部地区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西部地区重点城市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强化绿色建筑质量管理,鼓励各地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逐步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完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加大评价标识推进力度,强化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引导,加强对标识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管理。推进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建筑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推进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以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抓手,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在建造环节,加大绿色施工技术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在建筑运行环节推广绿色运营模式,发展绿色物业。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全面做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勘察和利用条件调查,并编制可再生能源应用规划。研究建立新建建筑工程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论证制度。加大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城市中低层住宅及酒店、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中的推广力度。在传统非采暖的夏热冬冷地区,积极推广利用空气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供暖,建立小区级的城市微采暖系统。具备条件的,利用工业余热,建立热电联产的分区域集中供热模式。利用海水源、江水源热泵技术,在末端用能负荷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建立区域可再生能源站。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调互补、梯级利用的综合能源供应体系,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等分布式能源,建立城市可再生能源微网系统,实现分布式能源与智能调度充分结合。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在城市燃气未覆盖地区,推广采用污水厂污泥制备沼气技术。
       (四)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加快建筑业生产方式变革,推广绿色低碳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积极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规模,明确重点应用区域,提高应用比例。总结推广先进适用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产品体系,加快推动发展内外装修、外围护结构和管线设备集成等建筑部品体系。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装修、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等规范,完善模数协调、部品部件协调等技术标准。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建设,完善创新体系,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扶持培育一批产业龙头企业和产业联盟。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基于网络的协同工作等信息技术应用,推进智能化生产、运输和装配,鼓励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育机制,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产业工人队伍,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建设一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探索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
      (五)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完善绿色建材评价体系,重点开展通用建筑材料、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室内外环境保护等方面材料和产品的绿色评价工作。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绿色建材公共服务系统,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及相关信息,监管绿色建材评价和应用,实现绿色建材产品全程可追溯,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绿色建材市场。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强化绿色建筑等对绿色建材的应用要求。大力开展绿色建材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为重点,加强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以及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固体废弃物消纳量和建材产品质量。
           十五、积极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
       (一)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研究建立工程质量保险等市场保障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研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用,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研究创建全国统一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效能。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缓解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完善随机抽查、差别化监管以及质量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查处力度。夯实城乡抗震防灾基础,强化实施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论证制度,积极推动减隔震等先进适用抗震技术的应用,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抗震防灾技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结合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推动开展全国城镇既有房屋抗震能力调查。
       (二)优化建筑业组织结构。
        强化我国核电、高铁、超高层建筑等领域的工程建设优势,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水平。深化建筑业改革,培育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打造“专、精、特、新”的专业企业,大力发展中小微专业作业企业。改革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探索放开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限制,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加强建筑领域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在白图替代蓝图、数字化审图等领域取得突破,推进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使用。全面推进建筑信息模型等信息化技术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的集成应用。优化建筑业装备结构,促进我国建筑业装备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三)提升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业发展质量。
        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先导和灵魂作用,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注册建筑师制度,拓展建筑师执业范围,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调整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制。强化工程监理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强制监理范围,以市场化和国际化为导向,引导工程监理服务主体和服务模式多元化,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动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在保障工程质量中的作用,大力提高监理单位现场服务的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扎实做好施工阶段监理。鼓励引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发挥技术优势,开展项目前期咨询、工程设计、施工招标咨询、施工指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鼓励促进大型企业向具有工程项目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融资能力的工程公司或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发展。
      (四)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消除市场壁垒,打破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营造权力公开、机会均等、规则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完善监管法规,构建以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信用与工程担保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方式,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保险等,有效化解工程风险。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订完善企业资质标准,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减少资质数量。改进资质审批方式,推进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建设。规范资质审批行为,构筑科学监管平台,加强证后监管。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监管信息化,加大对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积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工作。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完善推荐性标准,优化现行标准数量和规模,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编制以促进强制性标准有效实施为目标的技术导则、指南、图集等标准衍生物。全面提升标准化水平,促进标准与科研互动,加强标准重要技术和指标研究,缩短标准复审周期,加快标准修订节奏,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的要求。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研究推动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
       (六)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
        加快完善工程造价法规制度,全面梳理现有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程计价规则,以工程量清单为核心,构建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统一工程定额编制规则,提高工程定额编制的科学性,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准确反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的市场变化。建立全寿命周期的成本控制制度,加快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方面的工程定额。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明确政府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清单,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建立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建立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合同管理相协调的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更加注重工程项目前期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确定。
     
        十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七、保障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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